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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一[1994]99号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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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13 |
| 信息简介: |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应按发票注明税款,计算进项税额,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