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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一[1994]102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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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11 |
| 信息简介: |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