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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票[1994]10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农林牧水收购部门统一使用“收购发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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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08 |
| 信息简介: | 各物资回收公司现行使用的没有税务机关监制字样的各类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从八月一日起作废。现行使用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和原《辽宁省××市废金属现金收购凭证》到用完为止,再印制时按本文要求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