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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税一[1994]153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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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07 |
| 信息简介: | 除上项规定外,供电单位代其他各电力经营部门收取的补偿性电费以及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一律由各电业局就地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项目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