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国税发[1994]2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国税发[1994]2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05 |
| 信息简介: |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即自行组织进货(进料)、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