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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国税发[1994]2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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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0:02:05
信息简介: 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即自行组织进货(进料)、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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