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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4]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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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01 |
| 信息简介: | 为了鼓励企业采购、推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实行购销费用总承包的采购、推销人员,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有关费用可在承包总额的60%以内予以扣除。对于个别企业采购、推销人员按上述标准扣除费用不足,各市可暂根据实际情况,采职一事一议的办法,核定其费用扣除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