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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1994]6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校办企业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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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2:00 |
| 信息简介: |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月逐级上报《校办企业减免(退还)税金统计表》。上报时间为:县级国税局应于当月20前上报市级国税局;市级国税局应于月末前上报省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