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国税发[1994]8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军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国税发[1994]8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军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59 |
| 信息简介: | 军办企业利用部队的水、电从事生产经营的,供需双方形成结算关系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扣除进项税额;利用军队运输工具为军办企业运输的,军办企业可凭运费收据,按运费的10%计算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