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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国税发[1994]8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军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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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0:01:59
信息简介: 军办企业利用部队的水、电从事生产经营的,供需双方形成结算关系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扣除进项税额;利用军队运输工具为军办企业运输的,军办企业可凭运费收据,按运费的10%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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