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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流[1994]5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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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59 |
| 信息简介: | 科技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转让技术,必须持市级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市级以下科研单位和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