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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二[1994]7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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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57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局先后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91)国税发006号《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暂缓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