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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一[1994]9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的预制构件和建筑材料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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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55 |
| 信息简介: | 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即无论是供本单位(企业)使用还是对外销售,一律按6%征收率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