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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流[1996]9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医疗机构等从事美容、整容(形)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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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27 |
| 信息简介: | 对专业美容院及与医院联办或个人承包的专业美容诊所从事的各种美容、整容(形)业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医疗服务,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医院向联办诊所或个人承包诊所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应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