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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1996]9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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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21 |
| 信息简介: | 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假福利企业和达不到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增值税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