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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传[1996]3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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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17 |
| 信息简介: | 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形章”和“发票专用章”的刻制手续,并从使用发票之日起启用新印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办理“发票专用章”刻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