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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一[1996]18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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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17 |
| 信息简介: | 企业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