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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国税一[1996]1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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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0:01:16
信息简介: 单纯经营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应及时、准确计算确定1996年5月末的粮食库存数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留抵增值税额,并将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余额、留抵的增值税额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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