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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一[1996]2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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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1:10 |
| 信息简介: | 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职工个人后,职工个人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否则,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应照征房产税,并可继续减半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