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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一[1996]21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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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51 |
| 信息简介: | 国有林场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的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