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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6]30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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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48 |
| 信息简介: |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权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