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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税[1997]147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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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40 |
| 信息简介: | 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提取比例、金额向其直属企业提取行政管理费,不得突破。企业按文件规定上交给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在考核省直财务目标责任制利润指标和工效挂钩时,企业上交的管理费视同实现利润。财税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