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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一[1997]10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办理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权属变更手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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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38 |
| 信息简介: | 纳税地点。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均应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