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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一[1997]76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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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3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的精神,对我省各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从1997年6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统一征收增值税。以前已征营业税的,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