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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个[1997]16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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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33 |
| 信息简介: | 你局锦地税发[1997]15号《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在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的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