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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行[1997]18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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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31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据此,在计征印花税时,如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前进行法定资产评估有增值的,只有在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资本公积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