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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1997]19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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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28 |
| 信息简介: | 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比照第一条的有关原则确定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