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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流[1997]20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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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0:00:27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87号文件精神,在单位将其部分不动产作价,作为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的现象中,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所以,对单位以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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