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法[1997]213号 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法[1997]213号 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25 |
| 信息简介: | 传销员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比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办理,即每月500至600元。传销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传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等全部收入-营业税-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