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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流[1997]23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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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0:00:23
信息简介: 总局批复意见中关于纳税地点有两种解释,第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第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这其居住地。总局关于纳税地点的两点解释是并列关系,即:应办理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应办理税务登记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在应办理税务登记地,两者对纳税地点的解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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