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所[1997]24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所[1997]24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22 |
| 信息简介: |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省局重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税收执法,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要按规定收缴税款入库,并加收滞纳金。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