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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个[1997]24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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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22 |
| 信息简介: | 要以扶持饲养业发展为前提,充分考虑到饲养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妥善处理好依法征税与扶持发展的关系。本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