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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个[1997]24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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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21 |
| 信息简介: | 《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暂定为500元/月;从业人员工资的扣除标准暂定为300元至500元。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并报省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