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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个[1997]33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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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20 |
| 信息简介: | 关于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但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按月分期摊销,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摊销不完的可在以后年度摊销,直至摊销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