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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国税一字[1997]241号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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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17 |
| 信息简介: |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收入,能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收入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收入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