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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个[1997]33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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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07 |
| 信息简介: |
生产日用消费品的传销企业,其传销员平均自用比率与规定自用比率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自用率超过5%的,报市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