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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8]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地税局对科技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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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0:00:00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字、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