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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发[1998]28号 大连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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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59 |
| 信息简介: | 对股份制企业9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股息、红利扣除10%的利率后,余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发放的股息(即红股)应以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