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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8]3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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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57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同意你局提出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