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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个[1998]4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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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57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