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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财[1998]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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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55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职工住房获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为此,对企业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记入“无形资产”科目的不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