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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流[1998]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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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53 |
| 信息简介: | 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要按辽财税字[1997]45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对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要严格按营业税法规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