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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个[1998]7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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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51 |
| 信息简介: | 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能够如实提供个人在设计、制作过程中通过提供名义、形象、劳务取得所得,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查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否则可按广告主所支付广告费全额的3%实行附征,由广告制作单位、广告经营者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