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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大地税发[1998]77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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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47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依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