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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财税[1998]30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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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45 |
| 信息简介: | 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比照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固定业户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分店经营中如需开具发票,应回总店所在地由总店统一开具发票,分店不得自行领取、填开发票,也不得携总店发票代总店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