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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综[1998]18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暖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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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4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十二次)精神,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42号),市局决定今年我市供暖企业继续享受沈地税综[1998]7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即对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的,采取缓征税款的办法一事一议,暂不征收1998年度的地方各税(供暖企业经营的其他项目和所属其他企业及供暖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外)。请认真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