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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综[1998]18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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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43 |
| 信息简介: | 新下岗的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是指本人直接从事经营且符合个体经营业户条 件的,持劳动管理部门发放的优惠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经营月份起,给予免征一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