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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个[1998]20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出租汽车中标凭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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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43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市个人将出租汽车中标凭证转让他人或出租汽车公司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车主与公司签定合同期满,按协议规定,中标凭证归承包或承租人的,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