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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个[1998]16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营销人员承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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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38 |
| 信息简介: | 企业实行营销总承包,营销人员取消工资、资金,按营销额提取收入,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其全部费用按提取承包收入的60%予以扣除,余额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