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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所[1998]36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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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23 |
| 信息简介: | 社会团体的职工工会会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5%计算扣除;不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提取14%职工福利费而在费用中直接列支医疗基金的,不超过职工福利费计提标准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己提取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扣除医疗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