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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农[1998]38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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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22 |
| 信息简介: | 对房局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因客观原因购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造成纳税人退房的,由县及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退还所征税款。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纳税人,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