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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进[1999]2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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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9:12 |
| 信息简介: | 对于出口企业的“免抵税额”,市局应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签署意见,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的“免抵税额”作为国库调整的依据。 |